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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教授职称任职资格条件

 

贵州省高等学校中、高级教师职务

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

(试    行)

 

一、总   

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,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,客观、公正、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,根据《教育法》和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》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《条件》。

适用范围:全省各类大专院校从事教育、教学研究的人员。

任职资格名称:讲师、副教授、教授。

二、基本条件

第一条   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,遵纪守法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积极推进素质教育,努力工作,团结协作,学风、教风端正。身体健康,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。

第二条   外语水平、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。

第三条  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。

第四条   任现职期间,有下列情况,按以下规定执行:

1 、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“基本合格”的,每次延期一年申报;被确定为“不合格”的,每次延期二年申报。

2 、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,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;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(伪造学历、资历、业绩,剽窃他人成果),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。

3 、受党纪、行政“警告”处分的,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;受“记过”及以上处分的,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。触犯法律,受刑事处罚的,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。

三、申报条件

第五条  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,除必须担任课程的讲授外,还必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,并具备下列学历、资历条件之一:

1 、获得博士学位。

2 、硕士研究生毕业,任教二年以上。

3 、双学士学位毕业,取得助教任职资格,担任助教三年以上。

4 、大学本科毕业,取得助教任职资格,担任助教四年以上。

第六条  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,除必须担任两门以上课程,年平均学时数需达 160 学时以上外,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、资历条件之一:

1 、博士研究生毕业,具有本专业二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。

2 、硕士研究生毕业,取得讲师任职资格,担任讲师三年以上。

3 、双学士毕业,取得讲师任职资格,担任讲师四年以上。

4 、大学本科毕业,取得讲师任职资格,担任讲师五年以上。

第七条  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,除必须担任两门以上课程,年平均学时数需达 160 学时以上外,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,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。

第八条   以科研管理和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,需担任一门课程,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 72 学时以上;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,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 54 学时以上,担任的党课、团课、辅导课、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按课堂学时数计算;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学时数的特殊专业课教师,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相应学时数,并写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认可。

第九条  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各专业人员的学历、资历条件,按第五至第七条执行。

四、评审条件

第十条   讲师任职资格,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,认真钻研教学方法,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,教学效果优良,按《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》(附件一),教学评价积分应达 70 分以上外,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1 、发表学术论文 1 篇;或有论文在省(部)级学术会上获奖。

2 、参编已出版使用的著作或教材,个人撰写二万字以上。

3 、获校级优秀科研成果、优秀教学成果奖;或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、项目或研究成果获地(厅)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(证书获奖者);或取得 1 项发明专利或应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。

4 、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思政学科,需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、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、优秀“两课”教师、师德标兵、教书育人先进个人、优秀辅导员、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先进个人等。

第十一条   副教授任职资格,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,认真钻研教学方法,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,教学效果优良,按《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》(附件一),教学评价积分应达 80 分以上外,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1 、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:文科 5 篇、理工农医科 3 篇,其中有 1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。以科研为主的教师,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:文科 8 篇、理工农医科 5 篇,其中有 2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。

普通本科院校中担任公共政治课、公共德育课、公共体育课,公共基础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及专科学校、高职院校、成人高校的教师,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,其中:文科 5 篇、理工农医科 3 篇。外语、艺术课教师发表较高水平论文 4 篇。

专科学校、高职院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思政学科,需获得省(部)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、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、优秀“两课”教师、师德标兵、教书育人先进个人、优秀辅导员、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先进个人等,且发表较高水平论文 4 篇。

2 、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 1 部,其中:文科十五万字、理工农医科(含艺术、体育、外语)十万字以上;或主编过高校教材 1 部二十万字以上,个人在其中完成三万字以上;或参编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,文科二十万字(以科研为主的二十五万字)、理工农医科(含艺术、体育、外语)十五万字(以科研为主的十八万字)以上;或艺术、体育、外语教师个人作品专集 1 部( 30 件以上),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1 篇。外语教师独立翻译过 1 部或主译过 2 部公开出版的文学名著或学术著作十万字以上,且发表有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。

3 、国家发明奖、自然科学奖四等奖的第一获奖者;或省(部)级相应奖项三等奖、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的第一获奖者,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;或按《省 ( ) 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》(附件二)计算达到 20 分以上者。

4 、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,参编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五万字以上,科研获奖计分 10 分以上。

5 、主持省(部)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,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,获得较高评价,有较好的社会、经济效益,并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,文科 3 篇、理工农医科 2 篇。

6 、在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,取得较显著社会、经济效益,近五年来新增利税 50 万元以上(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),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。

7 、音乐、美术、设计、戏剧、舞蹈、雕塑教师有 2 件(组)作品获省(部)级(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参展、参演)三等奖,或 1 件作品获省(部)级二等奖、或 2 件作品被核心期刊刊用,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 篇;或举办较高水平的专场表演( 2 人以下或第一导演、编剧)、作品展览(个人) 2 场次,且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。

8 、音乐、戏剧、舞蹈教师有 3 件(首)音乐作品(含创作作品)被省级以上电台、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,或主教的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,省(部)级比赛获一等奖;或美术、设计、雕塑教师有 2 件(组)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、设计类作品展(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),或有 3 件(组)作品被省(部)博物馆、美术馆收藏;或设计教师承担省(部)级设计项目或中标二次设计项目,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,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。

9 、体育教师获得国家级裁判称号;或所训运动队(员)经过二年主训,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 1 枚银牌或 2 枚铜牌,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 篇。

第十二条   教授任职资格,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,认真钻研教学方法,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,教学效果优良,按《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》(附件一),教学评价积分应达 80 分以上外,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1 、发表创见性的论文:文科 10 篇、理工农医科 7 篇,其中有 3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。

2 、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著作或教育部统编高校教材 1 部,其中:文科三十万字、理工农医科二十万字以上;或主编出版过创见性的高校教材 1 部三十万字以上,个人在其中完成字数累计十万字以上,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创见性论文 3 篇(其中有 2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。外语教师独立翻译过 1 部或主译过 2 部公开出版的文学名著或学术著作二十万字以上,且发表创见性论文 4 篇(其中有 3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。

3 、国家发明奖、自然科学奖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;或省(部)级相应奖项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;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;或按《省 ( ) 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》(附件二)计算达到 40 分以上者。

4 、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、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级的其它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 1 项,或主持省(部)级重点攻关课题或工程项目 2 项,完成后经相应组织鉴定,达国内领先、国际先进水平,并有显著的社会、经济效益,且发表创见性论文 3 篇(其中有 2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。

5 、在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,取得显著社会、经济效益,近五年来新增利税 500 万元(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),且有 2 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。

6 、艺术、体育、外语教师出版有创见性的著作、教材 1 部(二十万字以上);或高水平的个人作品专集 1 部( 30 件以上);或主编公开出版有创见性的高校教材 1 部(二十五万字以上),个人在其中完成四万字以上,以上均还要求发表有创见性论文 2 篇(其中有 1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。

7 、音乐、美术、设计、戏剧、舞蹈、雕塑教师有 2 件(组)作品获省(部)级(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参展、参演)二等奖、或 1 件作品获省(部)级一等奖、或 2 件作品被核心期刊刊用,以上均还要求发表有创见性论文 4 篇(其中有 2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;或举办高水平的专场表演( 2 人以下)、作品展览(个人) 3 场次,且发表创见性论文 2 篇(其中有 1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。

8 、音乐、戏剧、舞蹈教师有 5 件(首)音像作品(含创作作品)被省级以上电台、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,或主教的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一等奖,省(部)级比赛一等奖 2 次;或美术、设计、雕塑教师有 3 件(组)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、设计类作品展(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),或有 5 件(组)作品被省(部)博物馆、美术馆收藏;或设计教师承担国家级设计项目或设计项目中标 3 次,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,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创见性学术论文 2 篇(其中有 1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。

9 、体育教师所训运动队(员)经过二年主训,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 1 枚金牌或 2 枚银牌或 3 枚铜牌,且发表创见性论文 3 篇(其中有 2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。

五、破格条件

第十三条  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,但确有真才实学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,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。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,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,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 、省(部)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证书获得者;或地(厅)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。

2 、省(部)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、二获奖者。

3 、发表有较高水平论文 3 篇(其中有 1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)。

4 、共同撰写出版的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(文科十万字、理工农医科五万字以上)。

第十四条  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,但确有真才实学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,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。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,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,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 、国家发明奖、自然科学奖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(星火奖为二等奖)的第一、二获奖者;或省(部)级科技进步二等奖(星火奖为一等奖)的第一、二获奖者。

2 、省(部)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、二获奖者;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、二获奖者。

3 、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(文科二十五万字、理工农医科十五万字以上)。

4 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5 篇。

第十五条  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,但确有真才实学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,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。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,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,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 、国家发明奖、自然科学奖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,或省(部)级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。

2 、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。

3 、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 2 ( 文科共四十万字、理工农医科共 30 万字以上 )

4 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有创见性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8 篇。

六、附则

第十六条   本《条件》为高校评审中、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。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,在符合本《条件》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;对获得省(部)级以上的劳动模范、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教师,具有担任高校辅导员、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,应在符合本《条件》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;在任现职期间,支援农村(乡镇及其以下)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,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。

第十七条   本《条件》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( CN )的学术期刊,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,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。

本《条件》中所称“核心期刊”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》刊登的学术期刊。

本《条件》中所称的著作、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 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、教材。

本《条件》中提到的著作、教材、论文及科研课题、项目系指本专业的,其作者(完成人)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。

本《条件》中所称的学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(指带学生实习,指导学生实验,指导毕业论文,毕业设计,作学术讲座,批改作业)折算的课时数。

本《条件》中所称的字数,除注明的外,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。

本《条件》中规定的著作、教材,文科 4 万字、理工农医科 3 万字以及获得的专利 1 项可折抵 1 篇论文;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论文集、增刊、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总数,文科最多不能超过 2 篇,理工农医科不能超过 1 篇。

本《条件》中凡冠有“以上”者,均含本级。

本《条件》中所称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是指:分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一级领导干部;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部门(宣传部、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、团委、组织部)中,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人员;各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总支(党委)正副书记、团总支(团委)书记、学生辅导员等。

第十八条   本《条件》由省人事厅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  本《条件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《贵州省高等学校评聘中、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》和《贵州省高等学校破格评聘中、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》(黔人通 [1999]51 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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