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January-31st
 

《考试法》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

中国现在考试越来越多,考试出了问题无法可依,各地的考试法虽然陆续出台,但不完善,我个人认为,至少应该考虑以下问题的规定:

首先应该对考试进行分级,比如分国家级、省级、县级(区级)、校级,不同级别按造成的后果和严重程度,给予处罚。比如高考、国家公务员、研究生入学统考应该纳入国家级,会考,自考等纳入省考级别。

一、考试如何保密,保密级别,责任追究。试卷保密和考试涉密工作应与国家相关保密工作予以区分,不宜混淆。

二、试卷泄密如何处理,应对机制,处罚机制。现行制度虽然有相关措施,但不完善,各地域不相同,没有规范化,条规划,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
三、试题命制,试卷保管,保管措施,试卷保存方法、方式、时间,保管人员,负责单位,责任人。

四、考试监考人员抽选、责任、回避等问题。监考人员成分过于复杂,建议监考人员应具备监考资格证书,此资格可以和教师资格考试参照,目前国内并无相关资格考试。

五、参考人员注意事项,作弊违规处理(作弊级别分级)。情节严重的,导致大规模泄密,应该作出较重处罚规定。

六、阅卷体制(企业招标),阅卷保密,阅卷场所、人员、管理人员、负责人员。阅卷应该做到责任分离,阅卷人员、管理人员、阅卷系统、监察人员必须各负其责,并对失职、违规、泄密、篡改数据、阅卷过失作出相应处罚规定,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起公诉。

七、各级考试负责单位,考试费用规定。现行考试责权不分,各个部门考试都有,极其混乱,建议考试应交由专业的考试负责机构,对考试时间、考试费用、考试场地、考试阅卷、成绩公布等考试内容无关的配套措施进行制度化和专业化管理安排。

八、考试时间制定、阅卷时间最长时限、如何向社会发布成绩。考试流程应该有相应量化法规。

九、查卷制度、查卷费用、复查流程。保护考生权益,完善考试制度,避免考试成为霸王行为。

十、投诉机制、监督机制。确保透明、公正、公平、严防舞弊。

考试需要教育部门(教育部、教育局、学校)、考试管理中心(考试院、命题组、教研中心)、行政部门(公安、政府、保密局)等部门配合,加上参考人员复杂,考试类型多样,所以考试法必须健全,完整,切合实际。《考试法》应该是适用于所有考试类行为的通用法律,不针对某一特定考试,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实用性,所有考试可以分类定级,可以做到有法可依。

 
标签: 考试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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